第2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資訊年序錯置︰指以一切獨立或內建於他組件或產品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之組件、產品,及指令、程式以及關聯系統,於輸出入、顯示、判讀、計算、排序、儲存、傳遞或以他法處理資訊時,不能正確判斷或處理與公元二千年年序相關之資料,所產生之錯誤處置結果。二、事業︰指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以及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