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第4條 法規: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4條 資訊年序錯置依其他法律或契約規定所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不得逾損害額之一倍。但因事業之故意行為或因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所生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