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法規:行政院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1條 交通環境資源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一、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二、營建及公共工程。三、環境保護。四、水利、地質及礦業。五、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六、海洋事務及海域安全。七、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環境資源、海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