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財政主計金融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一、關務、賦稅、國庫、國有財產、政府採購、車輛購置及公益彩券發行。二、政府會計、公務預算、決算、統計及普查。三、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市場之管理。四、貨幣、外匯政策、利率及資本移動之管理。五、公股金融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國際財政金融。六、其他有關財政、主計及金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