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9條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應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存本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