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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0條
本細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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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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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院院長或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移交,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期間內移交完畢,如移交之清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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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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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院院長交代發生爭執,應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送請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處理後,陳報總統備查。本院副院長、政務委…
第15條
本院院長應依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院本部…
第16條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外,應親自辦理。
第18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
第19條
本院院長或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移交,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期間內移交完畢,如移交之清冊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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