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2條 本院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本院秘書處編造之財物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院秘書長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除前項規定外,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