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訴願審議目 第2條 共同提起訴願,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為其代表人之選定時,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更換或增減時,亦同。共同訴願之代表人經更換、刪減後,不得再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