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第5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候選人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並得劃定管制區域執行之。但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