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第4條 特勤中心掌理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之安全維護。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總統核定之人員如下:一、代表總統於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之特使。二、國家緊急狀況時,代行總統職權及備位代行總統職權人員。依特種勤務條例之保護事項除特種勤務條例所規定者外,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