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7條 法規: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第7條 獎勵評鑑應依審查事蹟類別及機密等級需要,設置不同之獎勵評鑑審查會。各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就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得請相關人員或專業人士列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