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二條之機關(構)、單位、個人從事特種勤務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核予獎勵:一、冒險犯難排除危害或奮不顧身以身作盾,有具體優良事蹟。二、制止或排除危害,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安全。三、完成特種勤務重大專案任務,有具體優良事蹟。四、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期間,任務執行表現優良。五、致力特種勤務相關研究發展或建制革新,成效優異。六、參與特種勤務專業訓練、評比、檢查、體技能鑑測、年度競賽等,成績優異。七、其他致力於特種勤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