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者,按失能等級、死亡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助金。前項一百八十日之規定,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至遲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