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
依本標準發給慰助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死亡與執行特種勤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主管機關應設慰助金審查會,就下列事項實施審查:一、前項之相當因果關係。
二、是否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
三、有無惡意或重大過失。
前項審查會由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代表、當事人隸屬機關代表及專業人士組成,並應給予當事人或其遺族列席陳述意見之機會。
慰助金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應報請局長核定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證明書。
第二項所稱執行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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