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4條 各情報機關應本於職權及依主管機關下達之情報需求、情蒐要項蒐集本法第七條所列之資訊。各情報機關獲取前項資訊時,應掌握時效即時送達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