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3條 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其所屬人員應予解聘或資遣。非屬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其解散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