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8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8條 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