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32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32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第九條及第十條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