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1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21條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之安全應予保障,並得依任務需要提供酬勞、工作費及必要之裝備與防護措施。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得派遣情報人員駐外或各省(市)、縣(市)工作;其待遇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