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0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20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就情報工作之執行成效及興革意見,完成年度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