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5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之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邀集情報機關首長召開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作業及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