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1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1條 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