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6條 經申請核准非公務出國者,須依核定之時間、地點出入國,不得擅自變更;出國前因故須變更日期、地點,應先提出申請,由所屬單位函轉人事處簽處。前項申請人於出國後,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日期者,除情況緊急不及報備外,應先告知單位主管,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補提申請報告,由所屬單位函轉人事處簽處,並副知第五處及督察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