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3條 訴願會置委員四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