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2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三章 權責 第22條 本會議各項研究成果均視為本會議之集體智慧財產,未經核准,不得作為個人著書、寫作、引用之參考資料,亦不得複印或攜出。離職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