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三章 權責 第19條 本會議各級人員處理公文書,應依文書處理手冊、檔案法及本會議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作業補充說明等相關規定處理;公文書收件後,如無法確定承辦人員時,由其上級主管商定之;公文處理時限依下列規定:一、最速件隨到隨辦。二、速件不得超過三日。三、普通件不得超過六日。四、前項公文如案情複雜,無法於限期內完成者,得視需要,簽准展期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