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4條 法規: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訴願審議目 第24條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七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期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