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前二項所定送達證書之格式準用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