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相關法規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母法 第20條 應用文物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非核准應用方式為之。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拆解或污損文物。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文物或變更文物內容及器材設備者。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應用文物之權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