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2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月。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二、取得日期。三、註銷原因。四、註銷後處置方式。五、註銷之法令依據。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