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7-0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