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7-0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