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本館核准之使用範圍內,使用文物圖像。
如需超出核准使用範圍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文物圖像以公開傳輸或公開播放方式,在網路或其他電子設備上公開展示者,授權期間以五年為單位。
逾授權期限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非經本館同意,申請人不得將文物圖像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授權予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