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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人應於本館核准之使用範圍內,使用文物圖像。
如需超出核准使用範圍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文物圖像以公開傳輸或公開播放方式,在網路或其他電子設備上公開展示者,授權期間以五年為單位。
逾授權期限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非經本館同意,申請人不得將文物圖像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授權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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