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