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出納清冊。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及其進度表。七、財物事務總目錄。八、文物、史料清冊。九、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