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3條 本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館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