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4條 法規: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4條 僑居國外之本國人民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得以書面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僑務主管機關認可之僑團轉送本館辦理。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轉送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