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3條 法規: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3條 本國人民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得以書面或言詞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本館應作成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