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11條 法規: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11條 私人或團體捐贈文物,本館得視受贈文物之保存價值,頒給感謝狀或感謝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