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10條 法規: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10條 私人或團體委託管理文物,不得要求或收取任何報酬或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