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
評議會會議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之。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評議員,視為親自出席。
評議會開會,以過半數之評議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