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4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4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