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規: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四章 會議 第24條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