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20條 法規: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三章 職責 第20條 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秘書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應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決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