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本會會議時,秘書長應列席,並配置工作人員辦理會議事務。秘書長席位置於會議主席之右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