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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1條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1條
法規: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1條
本會會議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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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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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會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必要時,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得增(減)開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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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代表席位以協商定之。
第6條
代表出席本會會議,均應署名於簽到簿,如因故不能出席本會會議時,應通知秘書處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並列入紀錄。
第7條
議事日程應按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必要時,得合數日為一次會議。
第8條
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年、月、日、時、處所,分別編列報告事項及其他事項,並詳載議案之提案內容及其他關係文書。
第9條
議事日程由秘書長編擬,經主席團主席共同決定後付印,於開會前分送各代表。
第10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主題。
第12條
本會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必要時,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得增(減)開會時間或會議。
第13條
秘書長於每次會議查點出席人數,如已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屆開會時間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三十分鐘,延長兩次仍不…
第14條
會議進行中出席代表離席時,不影響會議之進行。但出席代表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
第15條
會議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第16條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主席即宣告散會。
第17條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大會同意,酌予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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