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3條 代表有意發言者,應於議程開始前三日內,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人數過多時,於當日開會前半小時抽籤決定,或政黨協商決定發言先後順序,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