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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2條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以談話會方式進行憲政論壇,由議長主持,每週兩次以內,每次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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