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7條 法規: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7條 副總統候選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大會應即停止辦理補選,並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定期重行補選:一、經審查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者。二、候選人於投票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